東北一鳴社保代理勞務派遣機構告訴您:《社會保險法》第二十條“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共同的義務,即便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不繳納社保的協議,該協議也是無效的。
東北一鳴專業代繳五險一金人事代理機構建議用人單位切不要為節約用人成本與勞動者簽訂不繳納社保的相關協議,定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為勞動者足額繳納社會保險,否則一旦勞動者出現工傷、患病等情形時,勞動者的社會保險待遇損失便由用人單位來承擔,公司會因此產生巨大損失。
來源:社會保險法
作者:小波 |